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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规定宾馆客房装摄像头可追刑责,应强制拆除


 

9月23日讯,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《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》(草案),进一步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,维护公共安全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。

其中规定,禁止在宾馆客房、集体宿舍的寝室、公共浴室、更衣室、卫生间以及针对居民住宅窗口、门口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、使用具有视(音)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。违反规定拒不拆除的,依法予以强制拆除;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,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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